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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拟建物业管理体系 业主拖欠物业费或留信用污点
 发表于:2017-03-01 浏览正在读取次 [来源:1 ]

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制定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本《条例》草案拟提出一系列新制度,包括拟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拟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物业管理;拟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条例》草案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拟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业主自治设定了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筹备程序、资格确认、投票方式等业主自治内容;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补贴的来源。

物业服务

拟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退出及移交的条件和程序。

物业使用与维护

拟建立应急维修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行业自律

要求物业管理协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

行业监管

实行“大家事、大家管”,坚持物业管理属地化、物业服务市场化的原则,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市场监管体制。

业主自治 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归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草案提出,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应按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确定临时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签署。

开发商规划小区须留出100平方米以上物业用房

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业主大会可行使12项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九)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的工作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与物业“涉亲”者不得进入业主委员会

并非只要是业主就能选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例规定8种情况不得担任,其中一条是:“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归业主所有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合法使用,获取的收益归业主所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无权擅自断水断电

业主大会可委托第三方评估物业履约情况

草案提出,本市应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外埠物业服务企业需持营业执照至本市物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后方可承接本地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大会通过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开展评估,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评估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评估活动。

业主拖欠物业费将留个人信用污点

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收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限。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无权擅自断水断电提高物业费

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就业主共同管理事项擅自向业主征求意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四)限制业主享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

行业监管 建立三级管理体系调解纠纷

草案明确,建立物业管理活动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体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多调联动”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地调解和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同时,将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具体实施办法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行政监管服务工作的治理和效率。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

动用维修基金须向街道提出使用申请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均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二)电梯出现故障,经专业技术机构判定需要维修的;(三)楼体外立面局部有坍塌、脱落危险的;(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本版稿件由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苏琳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