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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安详解哪些证明可开具
 发表于:2017-02-23 浏览正在读取次 [来源: ]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导致公安机关工作困扰,群众办事困难。

2016年8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公安部等11部委、人民银行积极推进整治“奇葩证明”行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切实解决了证明“要不要开”、“由谁开”、“怎么开”等长期以来困扰人民群众和派出所民警的难题。

昨日,大连公安详细解读了到底哪些证明可以到公安部门开具,其他6种证明可以到哪些部门开具。

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