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导致公安机关工作困扰,群众办事困难。
2016年8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公安部等11部委、人民银行积极推进整治“奇葩证明”行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切实解决了证明“要不要开”、“由谁开”、“怎么开”等长期以来困扰人民群众和派出所民警的难题。
昨日,大连公安详细解读了到底哪些证明可以到公安部门开具,其他6种证明可以到哪些部门开具。
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